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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与图片不符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商品与图片不符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如果商品与图片严重不符合,并且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等没有注明,厂家没有尽到提示注意义务,那构成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同时构成欺诈,消费者可以主张相应的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二、消费者知情权主体的特征

1、消费者知情权主体仅为生活消费者

消费者知情权主体只能是消费者,而且仅为生活消费者。消费者行为目的为生活消费而非为生产消费,已为各国消费者保护法所确认。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耗物质产品或消耗劳动服务的行为生产消费是指物质资料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耗,它属于生产过程本身,生产的结果是生产出了新产品,因而人们一般不将其作为消费,而是作为生产本身。所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调整生活消费,而不调整生产消费。

2、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仅为个体自然人

消费者知情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组织?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未作明确规定,法学界有争论。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仅指个人或个体社会成员,如中国国家标准局1985年6月29日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即明确规定了“消费者—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的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也有观点认为,“消费者不能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也应包括法人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 笔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个体社会成员,而单位是有组织的群体,并不像个人那样处于弱势地位,单位无特殊保护的必要。当单位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单位可以依照《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寻求保护。

关于消费者的知情权,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这里,如果遇到图片与实际购买的产品,严重不符合的,我们可以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法律纠纷,希望大家通过对本文的阅读,能够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您还遇到其他法律问题,可以到法律官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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