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所有权转移产生的的风险由谁承担
货物发生灭失和损害的原因很多,有些损失是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如卖方对货物包装不良等;而有些损失是由于风险造成的,如海上风浪等。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其法律处理结果是不同的:因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责任方承担;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则应由承担风险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
货物运输风险(Risk)是指在合同订立后,货物在储存、运输、装卸、转运等与运输有关的各环节所发生的意外灭失和损害,这种意外灭失和损害的发生,与买卖双方的责任无关,不是由买卖双方的责任造成的,而是由买卖双方责任以外的第三方(如运输公司或仓储公司)或自然界或社会等原因造成的。
运输风险的发生与买卖双方当事人责任无关,但运输风险所造成的货物损失却需要由双方中的一方来承担,究竟由哪一方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这需要根据风险在哪一方的身上来确定。风险在谁的身上,就由谁承担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果风险在卖方身上,即卖方承担风险,则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就由卖方承担,卖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如果风险在买方身上,则由买方承担货物因风险所造成的损失,买方或是自行承担,或是向第三责任方索赔,或是向保险人索赔。
标的物转移的风险由谁承担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4、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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