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赠品因瑕疵致人损害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
我们先来分析一下"某乙到甲商场购买一台"七仙女"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一只"这一案例中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某乙到甲商场购买彩电,甲商场送其高压锅",其中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即买卖合同和赠与合同关系。商场送高压锅,确实是赠与,只不过并非有人所说的"附义务的赠与",而是"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与附义务的赠与存在如下区别:1,附条件的赠与中的条件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若条件不成就,则赠与合同不生效。如本案例中,若某乙不买彩电,则甲商场与某乙之间的赠与合同不生效。而附义务的赠与中的义务则没有控制赠与合同效力的作用。如张三送李四汽车一辆,但要求李四每天需接送一残疾小孩上学。此种情形下的"接送小孩上学"即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它并不能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当张三、李四意思表达一致时,合同就已经生效,李四得到汽车后履不履行义务对合同生效没有影响,只不过若李四得到汽车后不履行义务,张三可撤消赠与;2,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因所附义务本身就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所以若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话,赠与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其履行。而对于附条件的赠与,所附条件却不具有强制执行性,如甲商场不能要求某乙购买其彩电。我们再从要约与承诺的角度来分析,商家声称"买X送X","送X"就应是商家向消费者所发出的要约的一部分,在消费者对其要约进行承诺后,商家就有"送X"的义务,但一经送出后,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就没有关系了,就好象买卖合同中订有信用证条款,买方有向卖方开出信用证的义务,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后就独立于买卖合同一样。
区分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附义务的赠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若为附条件的赠与,在赠与物因瑕孳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只要赠与人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则他对赠与物所造成的损害就不承担责任;若为附义务的赠与,则赠与人需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因此,就本文开头所举的案例而言,若商场对高压锅不存在故意不告知瑕孳或保证无瑕孳的行为,它就无须对高压锅爆炸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而应由高压锅的生产商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有的情况下,商家虽声称"买X送X",但由于其卖的与"送"的皆为同种商品,且未标明何为卖品何为赠品,因此,实际上其卖的与"送"的都应视为买卖合同的标的,商家需对它们全部负瑕孳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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