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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对医疗纠纷中提出了3个亮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亮点一:新规定平衡了医患利益关系

《侵权责任法》既不会被指为保护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立法,也不会因过分强调患者利益而导致医疗机构过分诊疗、防御诊疗,这样的规定可以尽量公平合理地解决医患纠纷。

《侵权责任法》在设定医疗损害责任制度时,本着既保护患者权益,也保护医务人员权益的原则,适当减轻医方的举证责任。首先明确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务人员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患者必须提供医方有过错的证据,方能要求赔偿。此举与当下要求医方承担全部举证责任相比,显然是一个重大改变。

与此同时,考虑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可能因缺乏医学知识难以举证,《侵权责任法》又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况,“推定医务人员有过错”,即医方若想表明自己无过错,必须自行承担举证责任。这三种例外包括:“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诊疗规范的;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此外《侵权责任法》还规定:“患者的损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造成的,除医务人员提供相反证据外,推定该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意味着,患者证明医方“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初步举证,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仍由医方承担。对此,一位参与立法的人士以药物损害为例作了解释,患者需要证明自己服药后发生了不良后果,但因为专业知识所限,并不需要证明药物中的何种成分导致损害。药物中的具体成分是否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由医方承担举证责任。

亮点二:实现医疗法律的统一

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法律适用的“二元化”问题,在确定损害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时既有适用卫生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情况,也有适用《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情况。由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赔偿范围窄、标准低,所以会出现不公平的现象,这种现象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法律的权威。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是医疗法律中位阶最高的一部,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医疗法律的统一。而且新法没有特别规定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和标准,这意味着医疗损害与其他类型的侵权是一致的,将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

亮点三:重新分配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

以前对于医疗损害赔偿实行的是举证倒置,虽然是患者提起诉讼,但举证的是医院,现在《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上体现的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并且明确列举了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形,这样的规定既符合现代法学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基本原理,又没有忽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特殊性,有利于维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TAG标签: 举证责任 医疗 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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