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消法》新增7亮点
随着3·15的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保护弱势群体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法新增亮点值得关注。
亮点1:消费者享有7日“退货权”,但易消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及刊物等除外。
新消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付律师解读:该条款针对现实中网购无法退货而设计的法律条款,据权威统计,在网购人群,曾经有33.7%的人想退货,16.7%的人试图退货而未成功(该数据来自人民日报),而现实网购中顾客面对自己的不满意的产品而无法退货,损害了消费者得自主选购商品的权利,而为了体现法律本身的公正,兼顾卖方的权益,但书对该条款进行限制使用,对于易消易腐品、数字化商品及刊物的物品不适用前款规定。
亮点2: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
新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7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付律师解读:作为买卖的一方,消费者是属于弱势群体的一方,在网购,然而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因诉讼成本高,周期长,取证举证难,被告难找等诸多问题,新消费赋予了消协代为诉讼的权利,在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化解了矛盾,解决了纠纷。
亮点3: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
新消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付律师解读:公民的隐私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国王止步于门外的惯例,而法律的空白,导致公民的个人信息在市场上被随意贩卖,泄露,垃圾信息,诈骗信息不断,打破了个人及家庭的安宁,更有甚者,被非法用于各类犯罪活动,为从源头上解决该问题,借新消费之机,设计了该条款。
亮点4:精神损害赔偿入法
新消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付律师解读:该条款设计从整体来讲与法律精神相接轨,在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而老法对精神损害赔偿并未有作出规定,而经营过程中辱骂诽谤、搜查消费者、限制消费者的行为屡见不鲜,因伤情不严重的情况而给消费者维权带来诸多弊端,而此条规定给法官在案件中给予了很宽的自由裁量权,兜底保护了消费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亮点5:新增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
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付律师解读:众所周知,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而对于经营者保存的证据,消费者在诉讼过程中是很难获取甚者是不可能获取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意味着经营者举不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更有助于消费者维权。
亮点6:新增销售假冒产品进入信用档案
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4)伪造商品的产地,仿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单;(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9)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权利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付律师解读:行政机关给予企业处罚记入信用档案意味着如果企业的不良记录将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信用记录不良好,企业的声誉将受到严重的影响,可能因征信记录不良好而贷不到款等诸多利益受损,也指引着消费者在消费在过程中正常的消费行为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亮点7:新增违法广告发布者、代言人将负连带责任
新消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付律师解读:新消法将承担责任的主体再次扩大到了代言人,对于不顾消费者生命健康而肆意虚假宣传的代言人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同时主体的扩大也让受害方获赔的可能性增加。对于连带责任的理解,是受害方可以向任何以方主张部分赔偿责任或全部赔偿责任,法律将选择的权利赋予给了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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