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商品买卖交易中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它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世界各国或地区对所有权保留有不同的规定。
德国规定“动产的出卖人在支付价金前保留所有权的,在发生疑问时应认为所有权的转移是以支付全部价金为其推迟生效条件,并在买受人对支付价金有迟延时,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按照德国民法严格划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体例,所有权保留是物权行为附条件,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该制度不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无须订立书面合同,所有权保留关系即成立。标的物的风险从交付时转移;第三人可以基于对保留买受人占有的信赖而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法国的保留所有权规定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外,尚需具备一定的书面形式。所有权保留买卖是债权行为附停止条件,买卖合同本身成立,但未生效。
根据《瑞士民法典》第715条规定,当事人在约定所有权保留时,除了需要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履行法定的登记方式,才能生效。如果不经登记,所有权保留在当事人之间不发生效力,更不能以所有权保留对抗善意第三人。瑞士民法典只承认动产的所有权保留,而且还规定买卖牲畜不得保留所有权,不动产不能保留所有权。
意大利采取有限制的登记对抗主义。在标的物为机械物且价格超过3万里拉,则保留所有权可对抗第三买受人。但以保留所有权的约款在对机械物有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文书室的特别登记簿上进行了登记并自第三人处得到机械物时,该物尚在实施登记之地为限。可以看出,只要是能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就能保留所有权。当事人之间的所有权保留约定,仅凭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但是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日本《割赋贩卖法》即《分期付款买卖法》规定,所有权保留的设定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由出售方依通产省省令,拟订书面契约,契约内容必须明确记载对于分期付款销售令中规定的指定商品,即使没有所有权保留设定契约,也可以推定为商品的所有权由出卖方保留,这些指定商品包括宝石、家具、衣料品、家电、汽车、农用机械、医疗器械等共39个种目。据此可知仅为有限的动产适用所有权保留制度,且需以书面形式订立方可发生效力。
美国统一商法典把所有权保留视为担保权益。除汽车、不动产附着物以外的消费品价款担保权益,不需要登记。其它的所有权保留作为担保权益都需要通过登记而完善,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登记是通过登记融资报告完成的。融资报告由债务人制定,是一个提醒其他人某类财产上可能存在的担保权益的通知。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通过登记担保协议来完成登记,但用于登记的担保协议必须具备法典要求的融资报告的内容并须债务人签署。《美国统一商法典》第9至208条规定,债务人可要求担保权人认可或者修改并恢复债务人签署的载明他认为尚未偿还的债务的债务报告。法典还规定,每6个月内,担保权人免费答复债务人一次,超过一次时,每次他可要求债务人支付10美元以下的费用。
我国台湾地区称所有权保留制度为附条件买卖。《动产担保交易法》第5条规定:“动产担保交易,应以书面订立契约,非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制度规定仅动产适用所有权保留,但并非所有动产皆可保留所有权,该法第4条授权“行政院”视事实需要及交易的性质,决定标的物的品类表。当事人有登记与否的选择权,但是未经登记的仅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当事人不能以保留所有权的约定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登记的,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合同或者其副本。登记机关在合同或其副本上,记明收到日期,存卷备查,并备登记簿,登记合同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居所或营业所、订立合同日期、标的物说明、价格、担保债权额、终止日期等事项,登记簿具有索引,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可随时查阅或抄录。
我国《合同法》第134条规定了所有权保留制度,但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范围、标的物风险从何时转移、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等规定不明确,亟须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完善。
所有权保留设定的公示
不管其立法模式如何,其价值取向不外登记公示的安全性与不登记的效率性两者之间的取舍和兼重。有鉴于此,本文认为,对所有权保留的公示,应以折中主义根据所有权保留交易客体进行不同对待的二分法为模型,同时改造其中不够完善的地方。具体而言,就是:
1、当所有权保留交易的客体为以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的,如不动产,应采用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以与这些客体的物权变动要件相对应。这种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性质为预登记性质,且应赋予该登记公示以积极效力,以绝对对抗第三人。2、若所有权保留的交易客体为法律规定的特殊动产,如车辆、船舶、航空器等,则可采用与其物权公示方式相对应的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所有权保留的客体为以占有为公示方法的一般动产时,可借鉴意大利民法典的作法,规定价值在一定金额之上(如人民币1万元)的所有权保留交易采登记对抗主义,其他的则采书面成立主义。并规定动产所有权保留公示的方式为购物发票背书(同时课以背书真实的瑕疵担保责任),以避免第三人查阅登记簿的烦难。
4、在所有权保留设定登记的内容上,既要避免我国台湾地区“合同内容登记”方式过分暴露当事人经济状况和商业秘密的弊端,也要克服美国统一商法典“通知登记”公示不足的缺陷,内容要简洁而具公示功能。
所有权的法律关系构成
在我国审判实践中,所有权保留制度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且对其的设立没有要求必须是书面形式,但从证据角度讲,笔者认为订立书面形式是最好的选择。设立所有权保留买卖的双方应包含以下权利义务:
(1)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享有支付价款和履行其它义务的请求权,还包括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其它义务时取回标的物的权利;出卖人的义务则包括了交付、瑕疵担保等。
(2)买受人享有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享有履行相应义务后即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以及当出卖人行使取回权之后,在法定或出卖人指定的期限内,其得以在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行使的回赎权;买受人的义务则体现在约定的条件支付价款、对标的物妥善保管使用等等。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国际上的所有权保留制度”。通过对上文的了解我们知道了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所有权的保护制度是不相同的,我们应该尊重他国的法律制度,就算我们出国到其他国家办事或者生存,都要熟悉当地的法律法规,依法生存。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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