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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中涉及的物权变更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典当中涉及的物权变更

典当权在我国传统民法理论中视为一种用益物权,是财产所有权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抵押给典当权人,获取相应的财物或者款项,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回赎。典权是以不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而当权是以动产标的物设定的物权。依据《物权法》第5条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没有将典当权规定为一种用益物权,因此,财产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将财产抵押给典当企业获取借款所签订的典当合同,具有抵押借款合同的性质,属于债权的范畴,应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物权变动的概念

何为物权的变动?物权法基本原理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总称。我国《物权法》专设一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其实就是对物权变动的规定。物权变动是物权法上的一种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样,物权的变动也是由一定民事法律事实引起的。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民事法律事实有两大类,一是物权法律行为,即物权行为,包括双方物权行为和单方物权行为,双方物权行为又称为物权契约和物权合同;一类是物权行为以外的法律事实,包括生产、收益、继承、时效、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先占、添附、国家强制、标的物灭失、混同等等。

物权变动,表面上看是物权于存在形式上发生的变化,但在实质上,物权变动的是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关于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的变化。就物权的发生(设立)来看,物权一旦设立,特定主体即享有该物权,产生了支配关系,不特定主体则应负担相应的义务,由此在特定权利主体一方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一方发生了物权法律关系;就物权的变更和转让来看,物权一旦在主体、客体或者内容上发生了变化,也相应地引起支配关系的变化;就物权的消灭来说,物权的消灭可以引起物权法律关系的终止,从而结束民事主体对特定物的支配关系。

物权变动的原则

通说认为,物权变动的原则有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公示是物权变动的具体

方法之抽象,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具体效力之抽象。

(一)公示原则

公示是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法定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物权具有主体上的对世性和效力上的排他性,这就决定了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将物权变动的事实进行公开,以让第三人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保证交易安全。根据物权法原理以及我国《物权法》规定,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有不动产登记和动产交付两种。

一般来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我国《物权法》对上述两种公示方法作出规定外,还作出了关于物权变动效力发生的其他规定。其一,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其二,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其三,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其四,上述三种情况下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公信原则

公信是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所表现的物权即使与真实的权利状态不符,法律仍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物权存在相同的效果。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公示方法具有公信力,只要物权的变动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示方法,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公信原则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让物权秩序稳定,不管事实上的真实物权人是谁,只要是合法的公示程序即认定为法律物权,带有明显的“拟制”色彩。所以,有学者指出,公示原则要求各种公示方式必须准确反映物权变动的结果,以使社会公众了解物权变动的实际情况,但公信原则并不要求这一点。

上述内容就是小编对“典当中涉及的物权变更”问题进行的解答,典当行为是将物品的所有权进行抵押的行为,如果出典人没有按约定履行支付利息与本金的责任,承典人有权将材的物占有。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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