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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者异地旅游消费侵权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旅游者异地旅游消费侵权的管辖是如何确定的

一般来说,发生旅游纠纷,可先与旅行社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向旅游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亦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协会、旅游质监部门将不再受理。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立即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如果游客已旅行归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递交投诉状。

二、旅游十大侵权行为

一是有的旅游企业对景点设施、参观项目有不实宣传、误导消费的行为;

二是有的旅游企业为了减少或免除自身的法定义务,合同条款设置模糊,规避责任;

三是消费者在旅游中所住酒店、乘坐的交通工具、用餐的档次比旅行社承诺的标准低;

四是旅行社减少合同或承诺约定参观的景点,或将路途时间计算成旅游时间;

五是当消费者到景点后,导游将团队转给当地的旅行社,再次收费,或与其他旅行社的团队拼成一个团,减少旅行社费用,增加旅游人数,影响旅游质量;

六是以聘请当地车辆、人员等为由,再次向消费者重复收费,或以增加景点为由,向消费者收费牟利;

七是强制消费者参加自费项目,否则服务打折,或刁难消费者;

八是任意改变旅游路线,减少旅游时间,增加购物时间;

九是引导消费者到一些质次价高、甚至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购物点,以“超低价”、“免关税”、“中奖”、“拉老乡”等形式诱惑消费者购物,甚至出现有的消费者在不情愿购物时遭到谩驾;

十是消费者住店或旅游途中财物被盗。

三、遭遇旅游纠纷怎么维权

(一)、与旅游经营者协商和解。

旅游者在旅途中若遇旅游纠纷,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领队或地接社导游多沟通,不能解决时,再与组团社联系,要求妥善处理。要及时向他们反映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听取旅行社的答复后再做决定。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旅游法》规定,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和有关调解组织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对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消费者在与旅游经营者协商不成时,可以通过消费者协会等机构与旅游公司进行调解解决。

但是调解必须遵守自愿和合法原则:

1、自愿原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调解工作必须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二是调解协议内容必须出自双方自愿。

2、调解的合法原则主要指调解工作要以事实为根据,在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实体法来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与民事法律中的禁止性规定相冲突,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或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消费者如果需要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消费者应当及时提交赔偿请求书和相关证据资料。在书写赔偿请求书时,要注意:

1、客观真实地陈述需投诉的事件内容。表述的事件经过应尽量具体、详细。

2、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主要的证据包括旅游合同、旅游行程表、旅游发票、车船票据、门票、购物发票、接待单位的证明以及其他可以证明侵权、违约的材料。

3、提出的赔偿请求和主张合法合理。对旅游者提出的投诉,旅游管理部门主要依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认定旅行社的赔偿责任和金额,故游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要以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为主要依据。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在旅游时,消费者一般都会与旅游公司签订旅游合同,若在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与旅游公司达成协议,消费者可以凭借仲裁条款及仲裁协议提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者可以持民事起诉书、旅游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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