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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票软件收费属价格违法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火车票实行专卖,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社会在进步,“倒票”手段也在与时俱进。“倒票”也不用蹲在寒风里排队,内外勾结地囤票了。但实际上,除了合法的火车票代售点外,其他加价贩卖火车票行为,都属于价格违法!

2006年,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和铁道部曾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查处代售代办铁路客票非法加价和倒卖铁路客票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对火车票销售、代售服务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一是服务费5元封顶。5元的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除此以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在客票预订、销售环节加收任何费用,地方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收取各种费用。

二是代售车票过程中,加价或变相收费属于价格违法。

这些规定真的好严格,目的就是要限制加价收费,让广大乘客能够买到“平价票”。可是,对照一下现在的抢票软件,好像每一条它都违反了:代理销售火车票得有资质,抢票软件没有;服务费不得超过5元,抢票软件收费最高的都上百元了。

那么,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受到怎样处罚?根据《通知》,不具备代办铁路客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为他人代办铁路客票并非法加价牟利的;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变相加价、从中渔利的,属于倒卖铁路客票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也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则明确,高价、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倒卖车票情节严重”。

如果按照这个司法解释,大多数抢票软件涉及的票面数额,远远超过5000元;获利数额哪是2000元能打住的,有的一天就是上百万元哪!不知把上述“量刑”标准甩出了几百条街!

代人抢票收费,与代人挂号收费性质一样

然而,如今抢票软件收费愈演愈烈,到现在却没听说哪家被处罚,更不要说被刑罚了!这让广大吃瓜群众看得是一头雾水:抢票软件收费到底合不合法?不合法怎么没人管?收费也得有个标准吧,不能想收多少收多少呀!

也有人觉得,现在都是市场经济,抢票收费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谁也管不着吧?说这话的估计有两种人:一种是财大气粗不在乎那俩钱;还有就是家里有亲戚在抢票公司上班。

试问,如果火车票可以随便加价,那12306干嘛不自己加价?或者,干脆把卖票改“拍卖”得了,谁出价高就卖给谁,那还有抢票软件什么事呀?而且,这钱如果是铁路收走了,还可以改善一下乘车环境和服务啥的,也算是羊毛出在羊身上了。

抢票软件之所以有市场,是因为节日火车票供不应求,就跟大医院的门诊专家号一样。急着出行又买不到票,乘客只能“病急乱投医”。但这不能成为抢票软件“趁火打劫”的理由,并借此扰乱秩序、影响公平甚至哄抬价格。而且在常人眼中,代人购票收费与代人挂号收费,两者没有什么区别。真人版的“号贩子”“票贩子”都被严打了,为什么软件版的“票贩子”可以逍遥法外?

价格违法的构成

一般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价格违法的主体是价格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二,价格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是基于故意或过火而作出的,即主观方面有过错;

第三,侵害了价格法律规范所保护的客体,即侵害了合法的价格关系和价格秩序;第四,价格管理相对人从事了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危害后果。

价格违法的具体表现形式

一、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价格法》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的行为。

三、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经营者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

六、经营者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所以我们大家用的这些软件都是违法的,虽然它可能会为我们提供一些便利,但正是因为这种现象才造成了我们恶劣的购票环境。如果我们一味纵容他们,那么我们会不会以后就没有原价票可以买了?而我们多花的钱也并没有改善我们的乘车环境。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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