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场包包不见商场负责人是否有责任
在商场包包不见商场负责人是否有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商场包包不见了,如果是由商场进行保管的,商场肯定有责任的,如果包包是在当事人身上被盗的,商场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有义务帮助当事人找小偷。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超市摔倒举证责任方面
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作为顾客,应就其在超市商场内发生了损害事实及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超市应当就其对顾客损伤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这时候就需要顾客在摔伤后不要直接离开现场,应对当即找到商场负责人或者对周围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否则事后很难找到证据。
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顾客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其举证义务已完成。如果超市对顾客在其超市内摔倒受伤的事实有异议的,此时的举证责任就由商场承担,比如提供监控资料等。而且,但超市作为管理者,对整个超市应该具有监控能力,其举证能力远远高于作为消费者的顾客,超市未提供不存在过错或者存在其他免责事由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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