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怎么设立
一、从事产品质量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怎么设立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并且不得与国家机关有利益有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二十条
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五十八条
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对产品质量作出承诺、保证,而该产品又不符合其承诺、保证的质量要求,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与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产品质量要求的规定有哪些
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并非只得原本照用,对于特殊的使用要求可以提出特殊的更高的质量要求。但正如前所述,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对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依据《国家标准化法》是不允许予以降低的,否则合同的有关质量条款将依法无效。
对于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或其标准与单位使用要求有差异的。应明确约定质量要求,并提出特殊质量要求的理由。此目的在于表明对方当事人对此特殊要求的必要性是明知的。根本的原因在于中国审判中有种根深蒂固的过错责任观念。
有时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定的质量要求,对方在生产中执行的一定的质量标准或要求,在对方当事人提供的有关质量材料里也出现了一些质量标准或要求。这时就有可能出现三种质量要求或标准。有时,如果谈判能力允许的话,完全可以将所有可能的质量要求全部作为其质量保证的内容。这样无疑可以主动一些,甚至可以说对自己的工作要求也会降低些。
但对于质量要求非常简单的产品,也不需要如此过于谨慎。明确具体,可以想到的质量问题予以预防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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