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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是监管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但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缺位。比如,如何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界限,完善各环节的衔接措施,分段把好质量安全源头关、生产关、流通关、入口关,全面落实质量安全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全程监管。各职能部门如何加强主动沟通,配合协作,各司其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明确对不合格农产品退市制度的法律依据等。

二是监管机构和队伍不健全。目前,全省除杭州市、金华市外,其他9个地区市、县两级都未设立农产品质量监管专职机构,监管职能挂靠在科教、产业、执法大队、检测站、绿色食品办等处室,至于乡镇一级更是薄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大多身兼数职。由于管理机构不全、人员不足,工作缺乏系统性、整体性,造成指导服务不力,以致违法使用添加禁用物质、滥用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测不合格等现象经常出现,政府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处置难以摆脱“见招拆招”的被动局面。

三是监管沟通协调机制不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涉及生产、流通、消费多个环节,需要多部门沟通协调。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承担全省食品安全工作的综合协调职能,但食品安全的范围较广,农产品与其它食品质量监管要求不同,目前省食安委各成员单位在农产品监管方面未形成有效机制,协同作战合力不够,监管合力不足。如2009年3月省内某新闻媒体刊登了“我省半数黑木耳、香菇重金属超标”的报道,并称该消息来源于浙江省食品安全报告,后经了解情况,确认该消息为错报。这暴露了目前食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不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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