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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19世纪中期以来,随着科技的发展,工业化产品已经深入到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这一方面推动了人类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另一方面也带来了日益严重的安全问题,产品安全就是其中之一。在产品责任制度中,产品缺陷是一个焦点问题,因为产品存在缺陷是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由此,加强有关产品缺陷的立法更成为重中之重。1993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全面、系统规定产品质量的法律《产品质量法》,第一次在我国明确了产品缺陷的概念。但是在表述上仍不够精确,这造成了实践中的一定困难,不利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本文旨在对我国产品缺陷制度进行综合归纳的基础上,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产品缺陷概述

(一)产品缺陷的含义和类型

1.产品缺陷的含义。我国《产品责任法》第46条对缺陷这样定义:“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机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身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2.产品缺陷的类型

我国产品责任案件中的产品缺陷可以分为生产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

(1)生产缺陷。生产缺陷是指产品在制造上存在不合理的危险,包括在生产环节中因工艺操作、质量管理不善等原因而产生的不合理危险性。消费者可以根据产品的标准及用途加以判断。

(2)设计缺陷。设计缺陷是指产品的设计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这常常是导致产品存在潜在危险的根本因素。由于设计缺陷的特性,一般消费者很难准确判断,特别是对于那些涉及高科技的设计缺陷。这更突出了《产品质量法》对于消费者利益进行倾斜性保护的必要性。

(3)警示缺陷。警示缺陷是指由于产品提供者对产品的危险没有作出必要的说明与警告,对使用者造成的不合理危险。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复杂的现代化学和机械产品对使用者造成损害的可能性日益增加,应当引起人们的关注。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赋予了生产者警示义务。

(二)产品缺陷、产品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辨析

在《产品质量法》中,这3个术语均有使用,但仅有产品缺陷有完整的定义(第34条)。正确对这三者进行判定,对于正确适用《产品质量法》有重要意义。

1.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从《产品质量法》第46条可以得出,判断某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就看该产品是否可能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不合理危险(对于与强制性标准二者间的选择,在下文会被论及)。所谓不合理危险,就是指“产品不能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因为在事实上,绝对安全的产品是不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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