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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特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假冒伪劣产品都有什么特征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

(二)假冒他人商品的产地、企业名称或代号的商品;

(三)虚构企业名称的商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的商品;

(五)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六)名称与质地不符、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或者主要指标假冒伪劣商品 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品;

(七)冒用优质或认证标志,冒用许可证标志的商品;

(八)掺杂使假、偷工减料的商品;

(九)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的商品;

(十)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

(十一)无标准、无检验合格证的商品;

(十二)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商品;

(十三)未按有关规定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的商品;

(十四)处理商品(含次品、副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其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或“次品”、“副品”、“等外品”)字样的商品;

(十五)生产、经销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或未按规定提供使用说明的商品;

(十六)限期使用的商品而未标明或未如实标明生产日期和失效时间的;

(十七)未按规定标明产地。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和其他项目的商品。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规定了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6) 失效、变质的;(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以上就是假冒伪类产品在生活中的常见形式,一般而言,消费者需要具有一定的辨别能力才能辨认,因此如果遇到难以辨认的情况,应该及时收集证据咨询专业律师,以得到应有的救济。在线律师咨询网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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