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
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制订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下简称《规定》),并于2001年11月31日正式发布。
《规定》指出: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及地方投诉监督站投诉。《规定》同时包括受理投诉原则、受理范围、受理投诉的方式与要求、投诉处理程序及工作方式等九条内容。《规定》的具体内容见附件。《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为农民消费者的农机质量投诉提供了依据,当然也让农民朋友在购买农机产品时吃了颗定心丸。
附件: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2001年11月30日发布)
第—条为了维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有效地处理农机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和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凡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机产品,因产品质量和服务引起的争议,均可向中国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及地方投诉监督站投诉。
第三条受理投诉原则
(—)依法受理、调解当事人的争议;
(二)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三)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四)受理投诉须有投诉者提供的与案件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
第四条受理范围
(—)农民个体、联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的投诉;
(二)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场职工的投诉;
(三)购买农机产品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城市职工和其他人员的投诉;
(四)下列投诉不予受埋:
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2、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法人代表的投诉;
3、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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