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投诉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机投诉工作,更好地为农机购买者和使用者及农民解决农机产品质量、作业质量、服务质量方面的投诉,切实保护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浙江省农业机械管理办法》、《农业机械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国消费者协会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依法受理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第三条受理投诉、调解争议,要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依法、合理、公正为基础,以当事人自愿和解为宗旨。
第四条农机投诉者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的农机或接受的服务与所损害存在的因果关系。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和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强求农机投诉者举证。
第五条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待投诉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第六条受理投诉、调解争议实行无偿服务。
第七条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曝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投诉事实和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曝光事项必须填报《投诉案件曝光呈报表》,报省消费者协会并经批准。
第二章受理投诉范围
第八条下列投诉应予受理
(一)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的质量、价格、规格、说明、包装、商标、广告等方面的投诉;
(二)消费者对维修质量方面的投诉;
(三)消费者对所购买、使用的农业机械及零配件“三包”服务的投诉;
(四)消费者对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及作业服务质量的投诉;
(五)消费者对应知权益方面的投诉。
第九条下列投诉不予受理
(一)经营者之间的购销纠纷;
(二)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
(三)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之外发生的质量纠纷。但超过保修期和保证期,因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害的除外;
(四)被投诉方不明确或下落不明的;
(五)法院、仲裁机构、有关行政部门或地方消协组织已经受理或已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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