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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向社会公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本报讯(记者张*婷)省政府法制办昨日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从政府职责、追溯制度、市场准入、质量监测等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做出了规定。若有意见者可以在2008年12月24日前,通过登录网站、信函或电子邮件等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农产品生产禁止7种行为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下列7种行为: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生产、处理农产品;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收获、捕捞、屠宰未达到安全间隔期、休药期的农产品;在禁止生产区生产禁止生产种类的农产品;使用苯肼等化合物用于活畜引流胆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有上述7种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重大危害或者隐患的,监督其对生产的农产品作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生产销售记录保存两年

《征求意见稿》提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内容: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采购地点、购入数量、产品批准文号、用法、用量、使用日期、停用日期、休药期、间隔期、使用人;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发生和防治情况;收获、屠宰、捕捞的日期。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两年。从事农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者以及在农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销售记录,如实记载批发或者销售的农产品品名、产地、数量、流向等内容。农产品销售记录应当保存两年。

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

《征求意见稿》称,要推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实行市场准入制度的食用农产品种类(名录)、市场类型(名录)和实施时间等,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销售实行市场准入的农产品,应当凭农产品产地证明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合格证明进入市场;依法应当检验、检疫的,凭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入市场。

监督抽查不得重复

根据《征求意见稿》,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向社会公布,并为公众提供免费查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不得重复抽查。农产品监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向社会公布。对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增加监督抽查检测的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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