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法律顾问服务的方式
1.指派专人办理甲方的日常法律事务。对于甲方的重大、疑难事务,必要时组织集体讨论,确保法律服务的专业性。
2.定期接洽工作。联络律师每月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会晤,定期与甲方联系人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联系,了解甲方需求,接受工作任务,同时报告工作情况。
3.随时随地提供服务。甲方联系人可随时随地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或面谈等方式,通过联络律师咨询法律问题,交办其他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1.忠实于宪法、法律,服从法律,维护法律尊严。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忠实维护甲方的利益。
3.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4.保守国家机密、甲方的商业秘密及有关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泄露与甲方有关的保密信息。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汲取新知,提高专业素养和执业水平,以达到本领域最高专业水准作为执业目标和职业追求。
6.通过本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费用。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法律顾问的基本工作要求
1.充分运用专业知识,根据法律规定完成甲方委托事项,争取和维护甲方的利益。
2.根据法律要求和道德标准,谨慎选择有助甲方目的顺利实现的妥善方法。
3.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甲方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
4.建立法律顾问业务档案,谨慎保管甲方提供的证据和其它法律文件。
5.及时向甲方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尽快答复甲方了解工作情况的要求。
6.在授权范围内从事工作。如需特别授权,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7.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者侵占。
8.在代理甲方有关争议的诉讼、仲裁、复议、听证或调解活动的过程中,与甲方以外的当事人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均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9.谨慎、诚实、客观地告知甲方交办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及时、客观地报告工作中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和风险。
10.不得迎合甲方违反法律或者律师执业规范禁止性规定的要求。
11.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专业能力。
12.避免形成利益冲突。同一律师不得同时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单位的联系律师。
13.以良好职业道德修养善意地理解、判断、处理可能产生的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它主体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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