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物权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表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物权优先权具体有哪些表现

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当然,法律和司法实践也赋予某些债的关系具有优先效力。 如已出租的私有房屋由出租人出卖时,承租人享有优先于他人购买该房屋的权利。但这种优先效力不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所以不具有优先于物权的效力。如甲、乙、 丙三人将其共有的房屋出租给丁,以后三人协商同意将房屋出卖,在出卖给何人时发生了争议。甲、乙要将房屋出卖给戊,丙根据其物权主张优先购买权,丁则根据 其债权主张优先购买权。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房屋应出卖于丙。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 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 定,这是一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因为限制物权本来就是根据所有权人的意志设定的 物上负担,起着限制所有权的作用,因此限制物权效力要优先于所有权。再如,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留置权的效力优先于抵押权。

二、物权的支配关系

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或者说,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不动产指土地以及建筑物等土地附着物;动产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制定物权法,对明确物的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更加重要意义。

支配关系的内容,即物权法规定了人对物的支配范围。物权法调整着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支配关系,明确着各类支配关系的主体对物的各自的支配范围:

(1)人对物的全面的支配关系。既包括对物的价值的支配,也包括对物的实用价值的支配,这在物权法上形成所有权制度。

(2)人对物的利用关系。虽然所有权制度也调整所有人对物的利用,但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非所有人对物的利用关系,而且这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普遍的、经常发生的现象。这在物权法上形成用益物权制度。

(3)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物的所有人在自己的物上为他人设定担保,由担保权人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从而使得债务人获取信用,这也是人们对物的利用的一种重要的方式。物权法调整非所有人基于债的担保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关系,这在物权法上形成担保物权制度。

(4)人对物的占有关系。占有是一种非常复杂的法律现象,它既可能是基于本权的占有,也可能不是基于本权的占有,它既可能表现为一种权利,也可能只是一种事实状态。物权法出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交易的安全,调整人对物纯于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关系,这在物权法上形成占有制度。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物权的支配关系”以及“物权优先权”的一些法律知识。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知道:物权优先权主要表现在其与债权并存时,它优先于债权;当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在物权方面如果大家还有不了解的地方,大家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在线法律知识咨询。

律师推荐:北京律师  浙江律师   深圳律师   江苏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