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城镇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城镇房屋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所有房屋。包括全民所有制行政、军队、企事业单位的房屋;集体所有制房屋;私人房屋;宗教团体房屋等。
第二条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由市、县人民政府主管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
第三条城镇房屋所有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必须在限期内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全民所有的房屋,由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申请登记;
共有的房屋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条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保持证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直辖市与省会城市也可授权市房地产管理部门颁发。
全民所有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发给国家授权的房产管理单位。
共有的房屋,除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一份由共有人推举的执证人收执外,并对其余每个共有人各发给共有权保持证一份。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可委托代理人代办。登记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第六条公民个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户籍姓名,不得使用别名、化名、依照规定改变姓名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法人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必须使用单位全称,不得使用简称。依照规定改变名称时,须于3个月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七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除需依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规定格式填写申请书外,并须按规定出示个人身份证件、法人资格证明、交验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件。
第八条登记机关依照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产权审查,凡房屋所有权清楚,没有争议,符合有关法律和政策,证件齐全,手续完备的,应发给房屋所有权证件。
第九条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继承、分析、调拨、以及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转移变更时,应自转移变更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转移变更登记。
第十条新建房屋,应于竣工后3个月内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
第十一条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应交纳登记费,以及按照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补交交契税,逾期登记应视逾期长短,采取累进办法加收登记费。登记费收取办法,在全国没有统一规定前,由地方人民政府测算制定。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经申请可准予延期登记:
产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各种原因确实不能如期提交证件的。
延期登记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无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或虽有人申请登记,但不能证实其所有权的房屋,视同无主房屋,依照法律的规定程序,予以代管。
第十四条房屋所有权证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虚报、瞒报房屋所有权情况;不得涂改、伪造产权证件;不得侵犯他人房屋所有权,违者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适合本地区的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公布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设置的房管机关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应逐步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相关知识:什么是房屋产权证明
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该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的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写房屋产权证明要注意什么
1、适用范围。经过审批并委托经纪机构或直接在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产交所)进行交易的企业 产权均适用。既度假村产权归属文件。
2、法规依据。企业产权证明应按照《企业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范 属 资产产权交易行为的若干意见》、《 省产权交易所资产产权交易暂行规则》和《 省产权交易所会员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前置审批。能够出具企业产权首先要完成内部决策、审批,以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等前置审批手续的文件。
4、申请登记 。说明经过产权部门的备案、登记等的文件号。
5、交易鉴证。如经过交易而来,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转让方、受让方、标的方、转让方委托会员、受让方委托会员、工商管理部门等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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