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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必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律师必须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吗?
不是,法律援助是自愿性质的。
法律援助对律师而言,应当是一项职业伦理,它源于律师在法律实践中对司法正义的自觉追求。律师的职业伦理或职业道德,首先不能单纯的理解为律师作为普通人表现出来的对弱者的同情、怜悯或不忍,例如,卢梭的观点。它毋宁说是韦伯、涂尔干意义上的职业伦理。职业伦理,是对一种被称为天职的概念的表达。天职起初具有宗教的色彩,意味着一个人应当做的事。在政治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有职业,职业既是对人的一种身份定位,也是对具有某种职业的人的社会责任的界定。“个人道德活动所能采取的最高形式,应是对其履行世俗事务的义务进行评价。正是这一点必然使日常的世俗活动具有了宗教意义,并在此基础上首次提出了职业的思想”。虽然中国人不说天职,在传统上也不大说职业伦理,但中国人一直在讲分,例如说“做分内的事”。
分内的概念首先隐含了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不过,分的概念在中国传统社会更主要是一种身份关系,而不是职业关系,因此,在强化人的身份伦理,而不是职业伦理方面,中国文化和中国经验有其不可否认的作用。但是,分的概念所蕴涵的内在规范却可以与天职相通,做好分内的事就是在履行天职。
职业伦理是不同职业群体的道德规范,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各自的道德特殊主义。涂尔干说:“有多少种不同的天职,就有多少种道德形式,从理论上说,每个人都只能履行一种天职,于是,这些不同的道德形式便完全适合于个人所组成的不同群体”。而所有形式的道德都在不同的领域关怀、关心和维系含有普遍道德因素的公共品质,否则,特殊的道德就是有缺陷的。律师职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带有比之其他社会职业更为浓厚的公共性质。这种性质主要源于对作为公共产品的法律的适用和维护。即使从纯粹功利的角度考虑问题,律师也需要在维护法律的尊严的名义下才能获得赖以生存的报酬。在法律服务市场上,律师与当事人的交往的确像是一个典型的交易:你给我钱,我给你正义。
在这场交易中,法律和正义似乎成了律师手中囤积的私品,随时用来出售给前来购买的当事人。然而,这种表面上可以观察到的现象,即使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状态,也不能得出法律和正义可以被交易的结论。律师制度的合理性不能从律师是否与当事人存在交易以及交易的程度方面来考察。在任何一个存在律师制度的社会中,律师分享了与法官、检查官以及任何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人或机构的权力是问题的关键,而且重要的是,律师在科层体制之外获取了这种权力,这意味着律师一方面在适用和解释法律,另一方面却免除了科层之累而获得更大的独立性。权力分享者和共同使用者可以达成一种有目的的共谋,但也可以造成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的对抗和制约。律师在与其他权力主体的对抗中获得力量和尊重,形成了律师获取职业荣誉的基础。在某种程度上,职业荣誉在考察律师职业伦理的作用时也是不可或缺的因素。
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盲聋哑哪些建议呢?
1、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对聋哑人援助工作中始终以“感化、关爱”为指导思想。对那些已经犯罪的聋哑人,不能遗弃、厌恶他们,而是尽力帮助他们早日走到正路上来,以关爱、教育和感化为主,关心聋哑人的心理健康,使他们认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引导他们自强、自立,为其学习生活技能、工作技能创造条件。让这些聋哑人真正认识到,虽然身体有残疾,但同样可以自食其力,可以为社会、为人民做出贡献。
2、在法律援助业务中,进一步加强对聋哑人犯罪的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弱势人群的合法权利。2005年聋哑人法律援助案件数量为20件,通过法律援助有20名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其中江东区社会律师承办18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2件。针对当前聋哑人犯罪势头有所增加的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和落实《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精神,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积极参与“残疾人维权示范岗”活动,第一批成立了宁波市江东区东柳街道锦苑社区残疾人法律援助站,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进一步增强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识,健全法律服务工和机制,改善服务环境,充分发挥职能优势,使江东区的针对聋哑人犯罪的法律援助和教育帮助工作更上一台阶。
3、发挥工、青、妇、残等网络作用,利用其自身优势开展对聋哑人的法律援助。联合网络单位,尽量给聋哑人创造更好地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对其进行普法教育,提高综合素质。加大对法律的宣传力度,对辖区内聋哑人进行国家基本法律的教育,培养他们守法的自觉性,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另外,还应该给他们提供学习专业技能的环境,发挥聋哑人心灵手巧的优势,为其提供优惠政策,帮助他们用自己的劳动谋生。
4、协助各级政府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政策法规。协助江东区政府指导辖区内福利厂安排一定比例的聋哑残疾人、为他们举办一些适合于他们的职前培训等。真正为他们排忧解难,激发他们努力学习、奋发向上,成为现代社会的有用之人。
其次,江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对聋哑人工作中也时时刻刻感受到,对聋哑人的教育帮助和法律援助,最根本还是在于全社会的共同长期努力,所以在此也提出几点建议。
1、应该加强聋哑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聋哑学校是城镇聋哑人第一次与社会群体接触,接受正规良好教育的场所,如何加强聋哑学校的建设,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尤其是如何加强聋哑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真正让聋哑人学有所得、学有所获,使其能自食其力,才是在源头上断绝了防止聋哑人犯罪。同时,聋哑学校还必须主动与相关福利厂取得联系,积极为厂方培养一些懂手语的管理人员,以利于做好聋哑工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促进聋人与其他工人的交流,加强相互间的理解,减少隔阂、增进友谊,努力让聋人早日从无声的“孤岛”回归到社会,最终融入社会。
2、聋哑学校应该主动与法律部门联系,努力让聋人真正做到学法、知法,用法、守法。例如,可以和法律援助中心取得联系,请法律工作者为毕业生作专题讲座(学校老师作手语翻译);组织法律咨询服务,让毕业生直接面对面地向法律工作者进行咨询,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组织毕业生参观看守所、监狱等,让他们了解聋人犯罪分子的量刑情况及其内心自白,使毕业生从中接受教育。
3、充分利用社区阵地组织活动,提高聋人参与社会、融入社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聋哑人的成长发展过程是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也是在社区中进行的。社区环境对于聋人的健康成长有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受到社区中各种信息的刺激,社区环境也是聋人学做人、做事、进行社会交往(与正常人或聋人之间),从而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地方。作为一个社会人(包括听障残疾者)要实现社会化也离不开社区教育。为此,必须重视并充分利用社区这块阵地。
4、建议地方政府对本地的聋哑人给予特殊照顾。给予聋哑人特殊的优惠政策,建立社会援助机构给予他们更多的援助。社会各界都应该给这些残疾人以更多的关爱与照顾,给他们更多的机会和帮助,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生存机会、就业机会。
当事人不符合法律援助申请条件,需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并给自己提供支持的人可以在线询问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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