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人民陪审员不参加下列案件的审理: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三)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六条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

人民陪审员的相关权利和义务

案件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参加案件调查和调解工作;

庭审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依法有权向诉讼参加人发问,审判长应当提示人民陪审员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进行发问。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证据规则,然后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依次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其参加审理的案件时,可以发表意见。

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将裁判文书副本及时送交参加该案审判的人民陪审员。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相关内容。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的情形有: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不需要开庭审理的案件。还有 人民陪审员不得参与审理由其以人民调解员身份先行调解的案件。如有疑问,欢迎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