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资讯
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一、法律援助人员应向法援机构报告的情形
法律援助人员需要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的情形包括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涉及群体性事件等。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二、哪些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而需要报告的情形包括涉及群体性事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等案件。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