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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人员需要报告案件承办情况吗
一、法律援助人员需要报告案件承办情况吗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一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报告案件承办情况。
法律援助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
(一)主要证据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有重大疑义的;
(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
(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复杂、疑难情形。
二、哪些刑事案件需要提供法律援助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知道,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人员要按要求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承办案件的情况。而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案件,应该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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