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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决书送达生效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离婚判决书,一审判决书送达15天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的,即告生效;二审判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离婚判决书的生效日期如下:

(1)判决书自当事人收到之日的次日起计算上诉期间,采取公告送达的,从公告日满的第二天开始计算;

(2)双方不是同时收到的,分别计算上诉期间;

(3)一审判决上诉期间为15天,超过上诉期间双方均未提出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4)上诉期间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期满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期。

离婚判决书样本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通民初字第4807号

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智x虹,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北京市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苏-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智*虹、被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李小某。婚后双方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原告经常遭受被告的辱骂和殴打,给原告带来了极大的精神伤害。2009年10月20日,原告曾向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调解撤诉。但好景不长,2010年1月27日早上,被告又因琐事动手打原告,导致原告多处受伤。综上种种原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男孩李小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无共同财产;被告承担诉讼费。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双方感情并未破裂,我没有殴打原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4年9月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19日生有一子李小某。张某与李某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现已分居。李小某跟随李某共同生活。2009年10月,张某曾起诉李某要求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张某撤回了起诉,但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张某称李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并坚持要求离婚,李某认可因家庭琐事打过张某。双方均主张抚养李小某,法庭调解未果。

经查,张某婚前陪嫁的财产有: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燃气灶一台。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书、发票、证明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张某与李某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多次发生矛盾,由于双方不能相互沟通理解,造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系婚姻关系对双方亦无益处,张某起诉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对于子女抚养应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由于李小某尚年幼,李小某由其母亲张某抚养为宜;李某应负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抚养费的给付数额参照李某的经济负担能力由本院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男孩李小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自二0一0年四月起每月给付李小某子女抚养费四百元(至李小某十八周岁止),于每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三、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原告张某带走婚前财产海信空调一台、新飞冰箱一台、美-菱洗衣机一台、万家乐热水器一台、步步高DVD机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电脑一台及电脑桌一张、打印机一台、美-的饮水机一台、电饭锅一个、海-尔电视一台、单人床一张;婚后共同财产有收录机一台归原告张某所有,**燃气灶一台归被告李某所有;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四、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已交纳);被告李某负担三十七元五角,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苏x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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