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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状该如何书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精准描述罪状

法律要素是书正文的最后一段,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本院认为部分。这一部分首先要写的就是指控罪名的罪状描述。如何描述罪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紧扣条文进行描述,这样既准确又简洁。切勿天马行空,按照自己的理-解自由撰写。比如,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263条的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就可以直接按照刑法第354条表述为本院认为,被告人XX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就可以按照刑法第234条规定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轻伤(重伤),而没有必要表述为被告人XXX故意损害他人的身体完整性。对于有些罪名,刑法条文对罪状表述过于简单的,我们建议仍然以刑法条文的规定为原则,如果一定要进行阐释,也应当尽量采取通行的观点,规避争议问题,以免引起不必要的争议。毕竟起诉书既不是法学论文,也不是终局性文书(这一点与判决书完全不同),有争议问题应当在开庭审理的意见和法庭辩论中阐释。比如,长期以来,对的起诉书法律要素的表述习惯写成被告人XXX以非法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事实上,这种写法存在两大问题,一是这里使用了秘密一词容易引起争议,公开的平和方式的盗窃案例并非没有,秘密一词是否盗窃罪必备的要素面临严峻挑战,作为起诉书没有必要徒增烦扰。如果案件真的涉及到这个问题,也完全可以在开庭过程中进行说理、论证。因此,可以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改为盗窃他人财物。二是这里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纯属多余,因为后面的罪状表述中用了盗窃一词,就包含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意思,因为在我国盗用是不成立盗窃罪的。也许有人会说,写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为了表达主观要件,与后面的窃取客观要件相对应。果真如此,则问题就更大了,因为对构成要件的表述不完整,徒增挂一漏万之嫌,既然表述了犯罪目的,那么犯罪动机要不要写上呢?犯罪故意要不要写上呢?侵害的客体(法益)要不要写上呢?

二、精准把握结果加重犯、情节加重犯

在罪状表述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结果加重犯和情节加重犯。结果加重犯就是在基本犯的基础上,出现了重结果,而加重法定刑的。比如的基本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但是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则法定刑升格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这类案件,在起诉书罪状表述中,不仅要描述其基本犯的罪状,还需要将加重结果一并进行表述。比如强奸致人重伤的,应表述为被告人XXX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致人重伤。情节加重犯是指将一定的情节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刑法第397条,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升格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有的情节加重犯表现为行为方式、手段、次数、对象、场所等,比如抢劫罪的情节加重犯的类型有入户抢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类型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广义的情节加重犯还包括数额加重犯,即将一定数额如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作为法定刑升格条件的犯罪类型,如,数额巨大的,法定刑升格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对于此类罪名在表述基本罪状后,需要写明情节特别严重、入户、在公共场所当众、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加重情节。

三、精准引用条、款、项

在表述为罪状之后,就接着需要叙写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条文)。引用刑法条文一定要精准,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指控罪名只有一条一款的,则只需要引用条即可,比如,只有一款,只引用第二百三十二条即可。(2)如果指控罪名有两款以上的,则必须具体到款,必须刑法第234条有多款,如果是致人轻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如果是致人重伤则引用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3)如果某条、款内容中引述了其他条、款的罪刑要素的,则两个条、款均需要引用,比如刑法第237条共有三款涉及两个罪名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和,猥亵儿童罪在第三款中,立法表述为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即该款引述了第一、二款的刑罚,这样以来,在一般的猥亵儿童罪的法条引用中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如果是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猥亵儿童则表述为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再比如盗窃并使用信用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96条第3款的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就需要同时引用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不可遗漏。(4)如果该罪名的刑法条文不仅有条、款,还有项的,则需要具体引用到项,比如入户抢劫,表述为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比如轮奸,则需要引用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5)如果该罪名是刑法修正案以之一之二的形式立法的,则直接引用第X条之一、第X条之二。这是我国刑法修正案中使用的一种立法技巧,有利于保持刑法条文整体的稳定性。一般是就是在原某个条文后(一般是该条的最后一款)增加规定新的内容,其新增加的内容与该条文具有一定的联系,但并不是该条文的一款,而是独立的条文。比如,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133条中增加规定了第133条之一,在危险驾驶罪起诉书法律适用条款引用时必须表述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而绝不能出现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荒唐可笑的现象。(6)起诉书的法律适用部分,只引用法律,而不引用。这一点,与判决书不同。其原因也在于起诉书与判决书的功能不同,判决书中的说理部分可以引用司法解释。检察机关职能在庭审过程中阐述或在公诉意见中引用司法解释。

四、量刑情节的表述

起诉书法律要素部分,需要对法定的量刑情节予以评价,评价的方式包括性质评价和处罚评价,比如问题,认定立功并表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和坦白,在法律要素部分是否认定,如前所述需要结合个案来决定。法定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毒品再犯、立功、坦白、、、主从犯等。

五、定罪量刑,点到为止,无需展开阐述

如前所述,起诉书的功能和性质决定了其与判决书存在天壤之别,因此,在起诉书的法律要素表述中无需进行充分的说理和展开,点到为止。对于定罪问题,只需要在表述罪状的基础上,表述其行为触犯的条款,接着表述应当以X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量刑情节,同样也只需要在表述特征的基础上,认定法律性质,表述法律后果即可。

六、其他要素的写作规范

前文主要就起诉书的事实要素和法律要素的写作技巧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还有文头、首部、落款、附项等其他要素。目前,起诉书的技术性规范,尚不统一。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软件对于统一起诉书的技术规范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只有大致框架,很多具体技术规范没有体现,比如纸张、字体、字号、行间距、版式、副本章、核对无异及骑缝章、起诉书中涉及到的犯罪数额和法条是用阿拉伯数字还是汉字,等等。另外,同意业务软件生存的起诉书还有一些明显错误,比如起诉书落款的时间是阿拉伯数字,这是不符合文书基本规范的。因此,关于起诉书的技术性规范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应的制度。这里简单做一些阐述。1、起诉书中事实表述中的顺序号。应按照如下顺序表述:一、(一)1.(1)。在使用顺序号时,需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使用顺序;二是顺序号后的标点符号。像(一)(二)这样的顺序号后没有标点;像1、2、3这样的顺序号后使用的是.,而不是顿号、。2、文书编号。对起诉年度应采取〔〕,不应该用[]、()。文号中没有第和字。3、不得滥用秘级,起诉书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犯罪,决定将其交付,提起公诉而制作的,应当是公开的。在起诉书上标明秘级,与公开审判的法律精神相违背。4、被告人的前科。如前所述,我们主张被告人的违法犯罪前科一般不宜写入起诉书之中,只有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在起诉书中记载其犯罪前科:一是构成累犯或者毒品再犯的,因为在法律适用部分要认定累犯或毒品再犯,所以在被告人基本情况中需要表述前科,否则累犯或毒品再犯的认定将无法从起诉书中看到依据;二是被告人的前科可能成为其构成犯罪或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比如盗窃罪,根据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数额较大标准为1000以上3000元以下,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至3000元以上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同时,该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这样被告人的盗窃罪前科就直接成为定罪的要素,因此需要在起诉书中记载。还有些前科会成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比如。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未成年被告人的犯罪前科,起诉书中不得表述。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门就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了规定,第275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由于起诉书是公开性的,一旦起诉书中记录了其已经封存的犯罪前科,就直接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变相将已经封存的犯罪前科给拆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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