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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建议的处理是如何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检察建议的几点建议的处理

(一)审查检察建议提出的方式

人民法院审查检察建议提出的方式,笔者认为,一是对检察机关依职权提出的检察建议;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出的包括,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及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二是对检察机关依当事人的申请提出的检察建议。审查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包括三种情形: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2、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二)保留对检察建议的异议权

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为了保证诉讼公正而采取的一种与抗诉相并列的监督方式,由于诉讼案件的复杂性,不论是建议的内容,还是建议的要求等都难以保证绝对正确,也不能排除一定程度上对检察建议的滥用,因此应赋予人民法院必要的异议权。然而民事诉讼法未作明确规定,为了保证一项权力的正确行使,应赋予被建议方必要的异议权,即被建议方认为检察建议本身存在较大问题时,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向发出检察建议的检察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请复核。

(三)完善检察监督调查核实的程序

检察监督调查核实就是检察机关在审查时,发现民事审判与执行中存在的违法情形,特别是从对诉讼结果不公的审查中发现导致不公的诉讼违法原因,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赋予民事检察的调查手段,通过审查、调查工作揭露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人所负的责任。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的证据,只能向当事人或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向原审审判人员调查核实。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核实权应当具备四个要件:一是检察机关仅对生效裁判确定的事实有一定调查权;二是仅限于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怠于行使调查权、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三是检察机关仅可对当事人和案外人调查核实证据,不得向原审判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四是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取得的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回答当事人的质疑。只有经过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

(四)确立“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模式,完善有限再审制度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在三种情形下,当事人才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或者检察建议,表明检察监督需要在穷尽法院自身救济之后进行。实行这一模式,有利于提升法院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质量;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的质量和效果;有利于促进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当事人在向法院申请再审及向检察院申诉之后,不得再行使程序性权利,通过法院处理一次、检察院处理一次达到有限再审的目的。

检查建议的可行性进过相关部门进行判定,对于检查院提出的检查意见,相关部门可以有权驳回。检察院检查的事件时非常广泛的。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检察建议的处理的相关内容,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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