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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怎么写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书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刑不诉〔2017〕52号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01988********,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丰都县**乡**村原村主任。出生地和户籍地均为重庆市丰都县,住丰都县**乡**村3组。因涉嫌贪污罪,于2016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并于同日由丰都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王某某涉嫌贪污罪,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不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同年3月24日将本案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于同年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不起诉;本院于同年5月15日将本案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于同年6月12日再次移送审查不起诉。因案情复杂,本案延长审查不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9月,丰都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下发了贫困村扶贫攻坚项目资金计划,其中丰都县**乡人民政府申报的**村山羊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获得丰都县扶贫开发办公室批复,该项目扶贫资金人民币300000元由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筹集。随后,**乡人民政府与**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山羊基地项目建设任务目标责任书,由**村作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饲养山羊600只,每只山羊补助人民币500元,**村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项目领导小组、落实专人开展项目建设,设立驻村工作队及扶贫义务监督员,并在山羊验收报账时**村村民委员会要会同扶贫、畜牧三方签字。

**村村民委员会研究决定由时任**村村主任王某某负责购买山羊,并由该村各组组长协助,将购买山羊发放给喂养的农户。之后王某某陆续购买山羊160只,并其家中喂养的60只山羊共计220只发放给村民喂养。在此过程中,王某某通过他人到丰都县**镇、**镇畜牧兽医站开具250只山羊检验检疫证明,并利用其担任村主任能代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实施干部签字的职务便利,向丰都县**乡财政所申报了250只山羊的补贴,王某某将多报得的30只山羊共计人民币15000元的山羊补助资金占为己有。

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积极退还了其虚报的款项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6月22日

上述就是小编对“职务犯罪不起诉决定书”问题进行的解答,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后,在案件证据不足或者犯罪情节比较轻微等的情况下,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并且对不起诉决定作出说明。如果读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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