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笔录可以反悔吗
调解笔录可以反悔吗
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因为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也就是说,在双方当事人签收调解书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反悔。如原告要求变更调解协议的主张,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调解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的及时判决。
有两种情形人民法院对调解失败应当及时判决
一种是调解未达成协议,另一种则是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
分别对应了两类案件:一类是该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的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等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这类案件当事人调解达成协议后,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由人民法院书记员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该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协议,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
另一类是应当制作调解书的一般案件,此类案件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后,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该调解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反之,在调解书未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前,调解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反悔。
不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的反悔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该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事实上,该条规定的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在签收调解书之前反悔的规定并无冲突,因为《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否认调解书签收前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作为人民法院依法制作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除非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再审,否则,必须履行调解书中确定的义务。
而调解协议因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系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平等协商、利益权衡而形成的一致意思表示,如前所述,除了法定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调解协议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起即具有等同调解书的强制力以外,在一般情况下,调解协议仅具有民事合同效力,其发生的法律效力特指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因此,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书签收以前,提出变更调解协议内容,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如果该调解协议符合《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法院应当在征得被告同意后变更协议内容,被告不同意变更的应及时判决。反之,经审查不符合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情形的,法院应及时送达调解书,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化解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其公正、合法、可信性更不容置疑。若允许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条件地反悔,实为对法律权威性和严肃性的侵犯,也有悖于诚实信用和诉讼效率的原则。因此,法律应明确规定法院对调解反悔理由应进行必要性审查,对于调解协议只要不违背自愿、平等原则,没有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下,就应该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法官对于调解反悔理由的审查,可参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还需要借助不同的调解方式,对反悔的当事人进行劝导或者训诫,促使当事人撤回反悔,继续接受调解协议确定的内容。
综上述,根据《民诉法》第89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在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调解协议不生效,法院应依法判决。如果已签收协议书,只能通过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途径解决。相信大家对调解笔录是否可以反悔。这个问题有基本的了解。如您有关法律的问题需要咨询,欢迎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专业律师,我们在线为您解答。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