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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怎么注销登记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如何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时限14个工作日):

1.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的;

2.不再具备《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天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

二、办理程序

1.召开理(董)事会会议决议。民办非企业单位需要注销登记的,应依照章程履行程序,召开理(董)事会议对注销事项进行决议,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董)事审阅、签名。

2.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注销批文。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理(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3.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所需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一式一份);

2.决定注销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理(董)事会会议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一式三份);

3.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一式一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一式三份);

5.清算组织出具的财务清算报告(一式一份);(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并在省级报刊发布的《注销声明》,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全部印章及财务凭证(民办学校的印章及财务凭证上交其业务主管单位销毁);

7.税务部门出具的注销登记通知书(一式一份);

8.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9.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阅读了上述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我们可以知道进行注销登记首先要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的条件,其次是带好相关资料,然后进行办理。如果您还有其他不清楚的地方,请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专业律师,他们会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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