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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立案救济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检察院不立案救济是怎样的

如果检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该检察院提出复议,或者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进行举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对于检察院不立案救济的相关知识的具体介绍,我们知道对于不立案是是会有相关的处理程序的,所以大家如果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相关的问题,那么随时欢迎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相关法律顾问,来进行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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