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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在先债权能否对抗已登记的物权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物权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规定:

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即使在先的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有效,也不能对抗第三人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但买受人并未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即使买卖合同被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动,其买受人依据买卖合同的约定享有的仅为债权。如果出卖人嗣后又就同一不动产与第三人订立买卖合同,并依法办理了登记,则应认定第三人已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二百零八条 【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一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因前一买受人享有的仅为债权,而第三人享有的是物权,在两者发生冲突时,应依据物权效力优先于债权效力的基本原则,优先保护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即使在先的合同被生效民事判决确认有效,也不能对抗已登记的不动产所有权,在先的合同债权可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法律保护。以上就是小编对该问题的解答,如有其它问题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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