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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对象申请司法救助能否减交诉讼费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安置对象申请司法救助能否减交诉讼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诉讼费减免缓交规定

1、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3、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司法援助,如果当事人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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