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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情形下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什么情形下可以缓交诉讼费用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准许起诉人缓交诉讼费的情形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减免

(一)法定减交

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酌定减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法定免交

1、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执行费用不由申请人预交。

2、离婚案件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四)酌定免交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司法救助,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3、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该准许起诉人缓交诉讼费的情形包括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等。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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