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一审判决,该准备哪些材料上诉
不服一审判决,该准备哪些材料上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服一审判决结果的,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任代理人准备上诉书、相关证据等材料,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 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可以变更案由吗
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不允许变更一审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案由,是人民法院对诉讼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概括后形成的案件名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的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二审法院的审理程序是对一审的实体及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纠错式审查,它是一审程序的继续,不是新的诉讼程序,所以不能在二审程序当中直接变更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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