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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团法人均需登记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成立社团法人需登记吗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需要登记和不需要登记两种情况。

《民法通则》:

第五十条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行业协会以单位会员为主,且本行业覆盖面大);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基金会除外);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基金会要有10万元以上的注册基金,200万元以上的活动基金;省级以上政府的民政部门才能登记基金会);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只要有下列情形中的一种,登记管理机关即不能批准筹备社会团体:

1、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宗旨、业务范围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民族团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利用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牟取利益,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2、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宗旨、业务范围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相同社会团体”或“相似社会团体”,再成立势必造成业务交叉、过多过滥,乃至不良的国际影响。

3、申请筹备社会团体的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处罚已经获准恢复的人,可以成为某个社会团体的个人会员,享有结社权。

实际上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考察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时社团成立时及其关键的一个环节,如果具备法人资格的,不仅在登记的时候有这方面甚至在其他方面也会获得政策扶持, 当然如果在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建议联系律师,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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