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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是否可邮寄立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上海海事法院是否可邮寄立案

上海海事法院可以邮寄立案。

二、相关法律规定

《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 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 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 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 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的结果和理由。

若当事人坚持立案或要求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应告知当事人到法院进行身份审核,由法院出具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综上所述,上海海事法院作为我国主管海事方面相关案件的法院,当然可以接受邮寄立案。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在此提醒大家,对于在即海上发生的纠纷,需要通过法院审理,进行邮寄立案的。一定要了解清楚邮寄立案所需的材料!具体问题不了解的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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