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符合哪些条件才能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对该信用证纠纷案件享有管辖权;
(2)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证明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情形;
(3)如不采取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申请人提供了可靠、充分的担保;
(5)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
(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
(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
(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者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
(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
(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
(3)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
(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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