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非诉讼事务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什么时候
一、其他非诉讼事务法律援助的结案日是什么时候
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自法律援助案件结案之日起30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立卷材料。
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仲裁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仲裁裁决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原件或者复印件之日为结案日;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无相关文书的,以义务人开始履行义务之日为结案日。法律援助机构终止法律援助的,以法律援助人员所属单位收到终止法律援助决定函之日为结案日。
二、法律援助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
受援人的权利:
(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
(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
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
(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
(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
(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
依据《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以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调解协议之日为结案日。而诉讼案件以法律援助人员收到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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