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立案后银行可优先处置债权吗
一、刑事立案后银行可优先处置债权吗
借款人对银行所负债务为合法债务,抵押房屋已办理抵押登记,故银行对抵押登记房屋应具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房屋虽被列入刑事案件没收财产的财产范围,但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银行作为债权人主张对借款人提供的,刑事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即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应予以支持,且该优先受偿权的顺位优于刑事被害人获得退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即使抵押物已被生效的刑事判决查封甚至没收,并不影响已经合法成立的抵押权优先受偿的效力。也就是说即使案涉抵押房产是由借款人使用违法所得购置,银行享有的抵押权仍合法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执行人将刑事裁判认定为赃款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者设置其他权利负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 (二)第三人无偿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 (三)第三人通过非法债务清偿或者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 (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式取得涉案财物的。 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中不予追缴。作为原所有人的被害人对该涉案财物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第十三条 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行: (一)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费用; (二)退赔被害人的损失; (三)其他民事债务; (四)罚金; (五)没收财产。 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二、刑事追赃房产拍卖过程中抵押权优先于被害人损失退赔请求权受到清偿的问题,该怎么处理
虽然刑事裁定认定案涉房屋系抵押人用其所吸收的款项以抵押人的名义购置,但该裁定并未否定案涉抵押合同的效力,在没有证据证明抵押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案涉房屋系赃款购置以及在贷款审核过程中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抵押权人作为善意第三人,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抵押权,应就房屋执行案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在对涉案民事裁判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同时还承担刑事责任,在被执行财产已拍卖变现但相关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尚未执结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暂缓处置涉案房产拍卖款。即使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由于申请执行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其抵押权应优先于被害人退赔损失请求权受到法律保护。债权人对执行标的依法享有抵押权并主张优先受偿的,抵押权人贷款本息在执行标的拍卖所得案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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