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否重新立案执行
一、行政处罚是否重新立案执行
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是一事不二罚,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的,不能再立案,如果对违法行为处罚后,再次犯同样违法行为的,可以立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二、治安管理处罚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主体不同。治安处罚行政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即:公安民警,还有一些被公安机关授权的乡、镇政府;而行政处罚的行政主体除了公安机关外还有税务、工商、财政、计划、海关、港务、外汇等行政主体。因此,一般情况下,公安适用的行政处罚都要加上“公安行政”的字样。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处罚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行政处罚的适用,除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外,还有其他的行政法。如非法持有、使用假币行为,适用《银行法》;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适用《禁毒决定》等。
3、罚则不同。治安处罚规定的处罚种类只有警告、罚款和拘留3种;而行政处罚除此之外,还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暂扣执照、许可证等,且是否适用拘留、罚款数额大小等也不尽相同。
4、罚缴方式不同。治安处罚中罚款和决定和收缴由公安机关执行;而行政处罚中,一般实行罚、缴分离制,罚款决定由行政机关执行,罚款的收缴由银行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整理的内容,按照规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是一事不二罚,如果是同一违法行为的话应该是不会再进行立案的,但是如果行政处罚之后再犯同样的违法行为那样的话是可以重新立案的。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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