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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一般需要多少钱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保费一般是需要根据财产保-全的金额的大小来确定保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投保一般需要多少钱具体的需要去咨询保险公司或者是律师。

一、什么是诉讼保-全责任险

财产保-全责任险,即将保险产品设计为一种虚拟的担保物,为当事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该险种中,财产保-全申请人在本保险产品中的地位为投保人。保险公司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中是提供“担保物——保险产品”的主体,保险公司不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担保制度中的担保人,其就像一个生产出“实物产品”的生产者一样,将其产品卖给了投保人。投保人,即财产保-全申请人以其购买的产品作为担保物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险公司的义务,按照保险条款及保单的固有内容履行保险义务。

该种担保方式,是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与金钱担保、物保作用一样的担保物,在发生保-全错误时,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据保险产品的合约,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保证被保-全人所遭受到的损失得以赔偿,继而实现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目的。

诉讼保-全责任险的创设,是对民事诉讼财产保-全制度的创新。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财产保-全担保规则,但并没有限制担保物的形式。诉讼保-全责任险则既具有财产保-全担保规则的作用,又能打破担保规则的局限性,由保险人直接承担赔偿责任,有利于降低诉讼双方当事人及法院的保-全风险。

诉讼过程中,当申请人因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既有利于降低申请人的风险又有利于保护被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从保险法律关系看,诉讼保-全的申请人为投保人,被申请人为保险受益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既担保又担责的这一特点是普通的担保保函所不具有的。

二、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现状

司法实践之中,诉讼保-全责任险已经在云南、深圳、天津及上海法院审理的涉及诉讼财产保-全案件中发挥角色作用。

2012年,云南省保监局同意**保险在云南试点两年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截至2013年12月份,**保险的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业务在昆明地区共向社会提供了2.3亿元的保险保障,实现了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功能,获得了保险监管部门的肯定。

2013年,深圳龙岗法院在处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龙岗区法院认可此种担保方式并据此作出裁定。

2014年10月,天津二中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在立案后,要求尽快对被告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以防其知道诉讼信息后转移财产。在得知保-全需按比例提供保证金后,原告表示无法在短时间内提供相应资金,后提出另行向保险公司申请责任保险的形式提供担保。在保险责任条款中明确规定,如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后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保险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赔偿。

天津二中院在严格依法审查了保险相关手续以后,对以保险形式提供的担保予以认可,顺利采取了保-全措施,此举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和欢迎。

同时,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可并已开始实施该项业务。

2015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湖南高院院长康*民建议,增加诉讼担保主体,拓展新的诉讼担保方式,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从国外看,诉讼保险制度在西方已经成为一种相当规范化、体系化的制度。”康*民表示,随着我国保险市场逐步放开和保险法律规范出台,为财产诉讼保险提供了可能,且外国独资保险公司诉讼保险制度也会随之而来,为我国诉讼保险制度建立提供了“土壤”。

三、诉讼保-全责任险的适用优势

目前,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进行的诉讼保-全,大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保-全数额的担保。然而,银行保函只有信用极好的大公司才能申请开具,并且需要在银行有等量存款或授信。

诉讼保-全需要相关担保的规定有其合理性自无疑问,但在形式和方式等上的不足之处,也给部分当事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负担。一些特殊情况下使民事诉讼变得“成本高昂”。同时,也给有的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造成后期生效案件执行难。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成为有效解决此种困境的利器。无论是理论研究成果还是实践适用效果,都表明诉讼保-全责任险种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对优势,这种优势大体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1.有利于案件审理和当事人利益保护。诉讼财产保-全中,因保-全申请人无法提供货币、实物财产进行担保,或进行财产保-全的时限较为紧迫,无法完成担保手续造成保-全不能而有损申请人利益的情形时有发生,增加了当事人与法院摩擦,也不利于案件合法公正解决。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由申请人出具其与有资质保险公司签订的诉讼担保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承担诉讼保-全担保,对解决申请人无担保财产困境和保护当事人利益有积极意义。

2.对当事人而言保险人担保又担责成为亮点。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一方面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被申请人的财产得以保-全为后期执行提供保障,另一方面若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也可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承担。既能赔付被申请人损失也避免申请人财产损失,这是担保公司保函所不具备的功能。

3.对法院而言,增加了控制风险手段。法院作为居中的裁判者,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必须予以保护。诉讼保-全中,申请人败诉后被申请人因诉讼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是否能够得到赔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需要承担一定的保-全风险。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以保险手段则可以帮助司法有效地控制这种风险。

4.有效消除担保公司担保形式的缺陷。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较高、申请人承担败诉损失风险、担保公司存在破产倒闭风险、担保公司无法参与异地案件担保等都增加了诉讼保-全的难度和风险。而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机制,在保单设计上就已经限制了上述风险的发生,即保险费率低于担保公司保证担保费率,保单中不设受限免责条款且增加不可抗辩条款,因财产保-全造成被申请人的损失,保险人应不可抗辩地向被申请人承担保险责任,对被申请人先行赔付。同时约定保单不得退保从而避免保险人中途退保行为的发生。

四、实践中诉讼保-全责任险面临哪些问题

诉讼保-全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其专业性、创新性、社会性既赋予了它广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决定了它在司法实践中的坎坷征程。

首先,诉讼保-全引入保险担保机制,能否得到受诉法院的认可是其需要直面的首要问题。

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法律中没有明文认可,且超出了人们通常接受认可的担保方式,这是对人们接受度的挑战。

虽然在云南省、深圳市、天津市以及上海浦东等地,该种担保方式已经得到认可和执行,但在其他地区,即使有保险公司承保该项险种,但该地区的法院对于没有得到最高院认可的担保方式持似是而非的态度。有法官认为在诉讼保-全中引入保险机制能很好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也为破解执行难提供了利器,应在司法实践中推广,但也有法官持否定的态度。由此也造成了诉讼保-全责任险在司法适用中得不到广泛应用。

其次,作为一种创新性的担保方式,诉讼保-全责任险从产生之初到现在,仍处在有待发展完善的阶段。

不可否认,诉讼保-全责任险在很多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如制度建设上,因各保险公司考量不同,在保险费率的设置方面存在差异,保单设置方面也不尽相同。适用范围上,诉讼保-全责任险也仅在民事诉讼财产保-全中可以适用,对于其他诉讼保-全如行为保-全中则无法运用。种种现实问题是该担保方式需要逐步解决和完善的。

再次,在诉讼保-全制度中引入保险担保机制,尚缺乏制度性的规范管理机制。

为此,康*民建议国家在建立保险担保机制时,由中国保监会监督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规范管理,如制定这类保险的收费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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