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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和解协议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民事诉讼和解协议书

——劳动争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公司

乙方: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进入甲方担任________职务,于20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未通知公司情况下集体旷工。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做自动离职处理。甲方财务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核算公司薪酬时,考虑到乙方上班时长未足月,经研究决定做出扣除相应工资决定。但乙方觉得甲方工资核算与自我核算出入较大,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将甲方诉讼至劳动仲裁部门。

为了解决工资争议事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按照乙方离职当月实际上班时长核算乙方工资,该款于本协议签订后________日内一次性付清。____

二、因甲乙双方在工资核算中存在核算方式不一致,乙方理解并自愿接受甲方的工资核算方式。

三、乙方退换所有属于甲方的财产。包括载有甲方商业信息的电子存储器,纸质文档,工牌,钥匙,门卡等。

四、乙方领取工资后,双方劳动关系即为解除,双方不再存在因劳动关系解除而产生的纠纷。

五、乙方领取工资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工资纠纷及劳动关系解除全部解决完毕,以后互不相扰。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动关系发生及解除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乙方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后,乙方需严格保密甲方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任何人透露甲方的价格、渠道、市场策划、运营策略等。同时乙方不得发表有损甲方声誉的言论等。____

八、以上协议的达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翻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劳动仲裁部门一份。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诉前财产保全

所谓诉前财产保全,也就是诉前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人民法院所采取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与诉前财产保全有关的民事争议必须有给付内容。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应是有给付内容的,如不是因财产利益之争,而是人身名誉之争,无给付内容的,法院就不能采取诉前保全措施。

诉前财产保全属于应急性的保全措施,目的是保护利害关系人不致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例如,双方当事人签订购销合同,需方按约定给付供方150万元的预付款,事后发现供方有欺诈行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合同,而且所付货款有被转移的可能,如不及时采取强制保全措施加以控制,必将产生难以弥补的损失。由于从债权人起诉到法院受理需要一段时间,法律就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在情况紧急时,请求法院及时保全可能被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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