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保全中的反担保如何进行
诉前保全的条件:
1.案件必须是给付内容的诉讼。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诉前保全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申请人有财产上的权利。
3.因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必须在诉讼前申请。
5.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6.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保全反担保如何进行
在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诉前财产保全尤其是申请查封被申请人肇事车辆的事件是屡见不鲜。为了能够实现执行的目的,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无可厚非,被申请人提供反担保(本文主要指保证金)既能够使申请人排除后顾之忧,又能使被申请人及时使用保全车辆,防止被申请人因保全措施利益受损,促进经济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然而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在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后规定时间内不起诉的情况下,因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时间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并没有找到具体规定),使法院在权力的行使上有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提供保证金这种反担保措施是基于申请人在诉前的财产保全申请而存在,虽然车辆查封已被解除,但是提供保证金成为替代方式,仍然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人不起诉,解除财产保全的规定,即在三十日内不起诉应予以退还保证金。然而在现实中,法院收取保证金一年甚至三年不返还的情况也是存在的。法院利用公权力,利用法律的不健全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对中国法律制度和法理精神的践踏,需要加以整治。
当然,法院享有独立审判权是司法独立的最好体现,但同时,约束机制相对较弱,加强对法院各种活动(包括诉讼和非诉讼活动)的监督管理势在必行。针对法院活动应采用诉讼和其他监管体系并存的方式,审判权独立不代表法院活动不受监督,既要保持审判活动的独立性,也要让法院活动受法律和法理精神的制约才是健全中国法律制度的终极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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