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调解技巧和提高调解能力的方法
我庭干警在工作中始终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站在“建设平安南川,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学习《宪法》和《民事诉讼法》、上级法院有关调解的法律性质、程序和方法,充分认识到人民调解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保持长期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等方面的重大意义。坚持以“能调则调,尽量调”为指导思想,增强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搞好调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推进调解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去年,我庭共审结各类案件289件,其中调解结案234件(含撤诉案件18件),占所结案件81%.我庭在民事审判中开展调解工作的主要做法可归纳为“六法”。
一是庭前摸底法。我庭要求所受理的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分给承办人,要求承办人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前尽快熟悉案情。在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案件的原告或代理人,初步弄清双方的分歧,即案件的争执焦点在哪里,为什么在庭外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对案件的事实做到心中有数。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原则上亲自去送达,仔细倾听被告的辩解,热情、耐心解答被告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拉近法官与被告之间的心理距离,使被告尽快稳定情绪,消除隔阂和误会,真正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所在,尽最大努力了解到被告对案件的真实想法,进一步确定案件的争执焦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在庭前便组织双方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比如,我庭在审理胡开权石粉厂与李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就运用了这种调解方法。在该案中,李云生对欠胡开权石粉款没有大的争议,经我庭做工作后,李云生表示愿在庭外与原告和解,为此,我庭承办人立即组织双方调解,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了协议,并当庭履行完毕。又如:罗祥华诉代仕花离婚纠纷案件中,承办法官向代仕花送达法律文书时,了解到双方发生矛盾的原因是因一些生活小事发生纠纷,导致原告起诉。承办法官听了代仕花的辩解后,当即找到原告做思想工作,使双方各自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均表示改正自己的缺点,愿意和好,最终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我们初步统计,运用这种办法结案的占全部调解案件的7%左右。
二是及时开庭法。承办法官经过庭前摸底,初步找准了双方的焦点,对不能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迅速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进行诉讼调解,经过开庭审理,大部分当事人都充分认清了法律关系,对案件的胜诉与否初步有了底,从而为案件调解结案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承办法官在此讲法说理,运用这种方法使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三是法律震慑法。有些案件被告明知自己没有道理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我庭采取这一办法,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违背法律的严重后果,有效地消除抗拒对立心理,使其慑于法律的威严,自觉履行义务。如我庭在审理南平人民政府与陈体兴解除经营权协议纠纷一案中,按照双方的合同,经营期限早已届满,但被告陈体兴以政府补偿太低为由拒绝交厂。我庭在及时开庭后,查清了案件的基本事实,理直气壮地向其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及不自动交出承包厂的法律后果,使陈体兴认识到自己不交厂所应承担的严重法律后果。法庭调查结案后便主动与原告达成协议,表示愿意自动履行。我庭迅速组织双方对其经营的该厂进行了实物移交,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履行完毕。又如:我庭受理原告付光伟诉被告胡正文等四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该案原告驾驶一辆农用车从万盛到南川运鱼途中,车辆翻于四被告的田土中,将四被告的秧苗、红苕、玉米苗等农作物损坏,经保险公司评估,直接经济损失为893元。四被告不服将车扣住不放,要求原告至少赔偿6000元方能拖车,原告为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多次与四被告协商并找到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并做出愿意赔偿四被告4000元损失的最大让步,四被告仍不同意,致使车辆被扣长达20余天。付光伟万般无奈起诉到法院,我庭受理该案后,迅速了解和掌握了案件基本情况,主动询问了原告对于我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所能作出的最大让步。之后,我庭立即对四被告扣车不放的原因进行了详细分析,制定了一套调解方案,第二天我庭干警分四个小组主动到四被告住所地的事故现场,查看现场情况和农作物损坏情况,了解四被告的思想想法,向他们宣讲法律知识和社会公民都应自觉遵守的社会公德,做到理直气壮而又循循善诱,向四被告讲清如不及时放车即有可能导致扣车损失大于农作物损失的法律后果,经过耐心说服教育,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原告赔偿被告1000余元的各种经济损失,原告自动放弃要求四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此案的解决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悍卫了法律的尊严,体现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四是正反两说法。我庭在审理一些双方纠纷争议较大而凭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说服双方的案件时,法官在办案中必须运用证据规则中的盖然性原则方能下判,虽然有可能带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的后果,但能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如我庭在审理张淑敏与被告鲜光模、许思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说服对方,这给我们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带来了难度。我庭承办人认真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对双方共同认可的唯一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据证人证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互相抓住衣扣,但并未发生殴打。在此基础上,我庭找来了原告张淑敏,并向其出示了证人证言,指出其有可能发生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诉称被告殴打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同时,我庭分别找来了二被告及代理人,向其阐明证人看到双方抓扯的证言,可能推定二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成立。在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已方主张的情况下,法官仅凭唯一的一份可能证明双方的主张均不成立的证人证言,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从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庭兑现完毕。
五是情理交融法。针对离婚案件、赡养案件、扶养、抚养案件等纠纷,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灵魂受到触动,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如我庭在审理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诉万盛汤家沟50余户移民搬迁户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万盛汤家沟50余户移民情绪激动,多次到我院、重庆市高院、重庆市政府等部门上访,并扬言若败诉将在重庆召开人代会期间上访。我庭知晓该情况后,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结合案情进行讲法、说理、用情,首先稳定了被告方的情绪,引导其接受调解,然后从原告方代理人为其讨回移民搬迁费历时三年多,现身患糖尿病,双眼面临失明的现实出发,用真情去感化被告。经过艰苦不懈的工作,最终使50余名移民户接受了调解,充分领会到了原告代理人为其讨回移民款的艰辛,从而使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并当庭履行完毕。
六是单位协助法。当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难以调和时,请其单位出面做工作,从而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我庭在受理隆化信用社诉南川市白塔水泥厂、南川市东方红水泥厂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双方争议较大,案件开庭后处于僵局。因二被告均是南川市西城办事处所属企业,在诉讼期间,我庭多次主动与二被告及其主管部门联系,提出调解方案,征求二被告开办单位西城办事处的意见,由于二被告所借贷款事项均系上世纪(是80年代初的贷款,借款本金300万元,加上积欠利息500余万元,本息合计已逾800万元),而东方红水泥厂已停产,白塔水泥厂又面临企业改制,经过我庭多次邀请西城办事处向其阐明相关的法律后果,办事处又多次做二厂的工作,最终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收到了双方当事人及办事处均十分满意的效果,体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正是运用上述办法,我本人在今年审结的23件案件中除2件公告案件、2件被告拒不到庭缺席审理的案件外,其余19件有18件经做调解工作,得以结案,只有1件是双方当事人到庭后以判决方式结案。
下面,我就如何提高调解能力谈一谈自己的几点体会:
一是提高对调解工作的思想认识。调解工作方法是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三者有机统一的一种较好办法,民事诉讼调解被西方法律工作者称为“东方经验”,它对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作为一名法官,应当充分认识到作好调解工作的深远意义,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这一指导思想,在行动中要运用好调解方法,竭力化解社会矛盾,践行司法为民,服务大局的指导思想,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二是提高法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政治业务能力是确保案件得以调解的基础。调解是建立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一名法官连案件的性质和法律关系均未搞懂,没有相应的法律理论水平,当事人就不可能接受你的调解。因此,作好调解工作,必须要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与此同时,还要学习相关政策理论,学习社会科学、人文科学、自然科学,弄懂党和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知晓当今社会各阶层人士的价值取向和生活方式,提高民事案件调解指导的能力,从而不断丰富自己,多读书,勤思考,重仪表,慎言谈,慎交友,广博知识,尊重他人,善待社会,只有这样在当事人面前才能显现出执法如山、刚正不阿、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的法官形象,当事人才会信服你,你办的案件调解结案的才多。
三是提高做群众思想工作、向群众宣传法制的能力和水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由于文化水平、道德观念、法制意识以及价值取向的差异,往往会固执己见,因此,我们要根据每一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具体分析,采取恰当的形式,运用恰当的语言,甚至是选择恰当的场合和时间,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解释、说服工作,辩法析理,分析其利弊,消除其疑虑。有人把我们法官看成是“医生”,医生是给人看病治伤的,我们法官也是医治社会痼疾,化解社会矛盾,消除不安定因素的“医生”,我们运用的方法不一,但都有一个共同目标,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为强国富民履行保驾护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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