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有哪些证据
离婚诉讼有哪些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巾)、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工具等。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案列:
原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女士因离婚发生纠纷。
2009年4月20日,原告以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性格、脾气差异大,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由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009年6月19日,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夫妻间应相互信任和理解,正确对待和解决双方之间所发生的矛盾,共同维护家庭的圆满及夫妻的和睦。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足,并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
2010年1月6日,王先生又一次以婚后感情不合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女士离婚。
2010年4月13日,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原被告在诉讼中就离婚达成的协议未有不妥。对于财产分割、存款的享有以及债务的负担,应根据具体情况,本着照顾女方的原则处理,对于双方所争议的房产,因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故应在完全取得所有权后再行解决。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可处理房产的使用权。故判令: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存款45000元由被告享有15000元,原告享有3万元;3债务2万元由原告清偿;4原被告共有的房产南卧室两间由被告使用,北卧室由原告使用,其他房间双方共用。
2010年6月8日,王先生再次向顺义区法院起诉,要求登记在原告名下的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李女士搬出另住。其诉讼理由是:2005年3月,原告经申请以内部员工优惠价用公积金贷款购得本单位开发建造的xx花园房屋一处。判决离婚时,法院认为该房屋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权,未明确判决所有权属,仅判决了该房屋由双方共同居住。离婚时因为双方感情破裂,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但离婚判决判定在房屋完全取得所有权之前由双方共同居住,彼此仍需面对面生活,除了生活上不方便之外,精神上更是一种巨大的折磨。因为房屋是原告的名字,贷款也是原告办理的公积金贷款,离婚后房屋贷款由原告一人还,而原告月收入4000余元,每月要偿还贷款2300元,剩余的收入维持日常生活支出都很困难,而被告拿着7000元左右的高薪却不负担相关的费用,白白地住着,这更是有违法律公平的体现。生活上的不便,精神上的折磨,经济上的压力,迫使原告不得不东拼西凑借钱一次性还清所有贷款,以求尽快结束目前这种状况。原告认为:该房屋系原告婚前贷款购买,所有的手续都是原告独自一人办理,购买合同、房产证均系原告名字,贷款也一直是原告在还,同时,该房屋系原告单位开发建设,经原告以公司职工身份申请内部优惠价购得并签订了10年服务协议,应该完全归原告所有。现原告已全部还清房屋贷款,请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所有。
李女士接到王先生民事诉状后,聘请作者作为代理律师应诉。
2010年7月17日,法院按照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2011年1月6日,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关于李女士(被告)与王先生(原告)离婚房产分割一案
为李女士之代理词
(简易程序)
根据方才的法庭调查,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结合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质证情况,被告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请求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归其完全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1原告并非房屋开发、销售单位职工,其诉称以房屋开发单位职工身份以内部优惠价购买讼争房屋没有事实依据。
2xx花园x号楼1门1102室系原被告双方婚前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婚后双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工资收入偿还贷款,因此,该房屋属于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从上面我们可以进行总结,离婚诉讼有证据: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证据。还要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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