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案不公怎么办
1、在起诉时效范围内,可以依法上诉。
2、超过时效范围且在六个月之内的,则可以依法申请再审。
3、再审失败之后可以申请抗诉。
法院判案程序
一、宣布开庭阶段
1、由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
逐一核实被告人姓名、民族、籍贯、出生年月日、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犯罪史,是否收到起诉书、收到起诉书是时间。如果被告人是少数民族不通晓汉语的,应当为其配备翻译,如果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庭,并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如果被告人未收到起诉书或者收到起诉书尚不满十日的,则需要延期审理。
2.宣布案件来源。
告知当事人今天法院审理的是某某检察院起诉的某某人涉嫌的某某罪名。
3.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4.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包括申请回避权、为自己辩护权、提交证据权、申请新的证人出庭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权、申请重新鉴定、重新勘验权、最后陈述权。
5.讯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申请回避的理由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宣布休庭。报法院院长或者检察长决定。申请理由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由审判长当庭驳回。
6.宣布本案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及其理由。
7.宣布法庭纪律。
二、法庭调查阶段
1.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刑事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宣读附带民事诉讼起诉书。
2.分别讯问被告人
多名被告人的,法庭只留一名被告人接受讯问,其他被告人退出法庭。
先由被告人自己陈述对起诉书的意见。
控辩双方交叉讯问被告人。讯问顺序是公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
诉讼代理人。
审判人员也可以讯问被告人。
3.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审理。
4.出示证据
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
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
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申请新证
审判长问被告人:“是否有新的证据要求出示?”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6.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
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这是今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的一项程序。
三、法庭辩论阶段
1.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辩论开始。
2.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3.被害人发表控诉意见。
4,被告人陈述和辩解。
5.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6.互相辩论。
7.辩论中发现可能影响判决的新的事实,审判长宣布停止辩论,重新进行法庭调查。
8.刑事部分辩论结束后,控辩双方对民事部分进行辩论。
9.被告人做最后陈述。
四、法庭调解阶段
审判长询问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愿意调解。
如果双方都要求调解的,法庭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进行调解。
没有附带刑事诉讼或者一方不愿意接受调解的则不予调解。
五、评议、宣判
1.审判长宣布休庭。
2.控辩双方向法庭移交证据。
3.当事人核对笔录、签字。
4.合议庭成员对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评议。评议秘密进行。
5.合议庭成员有重大分歧或者不同意合议庭意见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6.制作判决书。
7.继续开庭,宣读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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