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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担保方式叫人保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的权利(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的,保证人只能在主要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保证人求偿权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完毕之日起算。(2)保证人对债权人不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其权利主要为抗辩权和抵销权。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需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人保与物保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可分为人保和物保两种基本形式,在我们过去的培训讲座中只对具体的担保形式中所应注意的法律问题进行了阐述,却未对几种担保形式在法律上的利弊权衡进行分析,因此这一讲拟对此问题进行阐述。此问题对银行的现实意义在于:借款人所愿提供的担保只限能够保证银行债权的实现,因此除了在特定的情况下,银行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人与物的双重担保,在一般情况下,银行都面临着选择人保还是物保的难题,正确的选择就意味风险的分摊和经营成本的降低。

担保的另一层含义意味着风险和成本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其经营的基础与根本就是信用,既包括银行自身的信用,也包括借款人的信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其说银行经营的是货币,不如说其经营的是信息。但信息的收集是需要成本的,因此这就会导致信息偏在的一方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名词看上去费解,道理其实简单。

以上就是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为各位介绍的担保方式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我们在生活中为他人进行担保时要签署一份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合约,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本网站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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