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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是什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普通共同诉讼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是什么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而普通的共同诉讼是同一种类的。

2、诉讼请求的数量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只有一个共同的诉讼标的,只有一个诉讼请求;普通的共同诉讼有数个合并审理的诉讼标的,有数个诉讼请求。

3、是否可分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是不可分之诉,必须合并在一起审理;普通的共同诉讼具有可分性,由数个同一种类的诉讼 标的合成的,这些诉讼标的均具有独 立性,并不一定合并审理。

4、是否需要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同:

必要的的共同诉讼不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并且可以追加当事人;普通的共同诉讼必须经过当事人经同意才能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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