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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的规定是怎样的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

必要共同诉讼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就是共同诉讼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民诉意见》)第53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可见,如果保证合同中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债权人就有权选择以谁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债权人既可以以保证人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被保证人为被告起诉,还可以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起诉。但是,《民诉意见》第55条却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可见,在这种情形下,似乎又未赋予权利人选择被告的权利。如果这样,显然又与民事实体法中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原理不一致了。

所谓必要共同诉讼中的共同,是指诉讼标的的共同。正确理解诉讼标的共同有利于准确确定诉讼中的必要共同诉讼人。标的共同,应是标的的同一,具体来说就是指当事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由于在必要共同诉讼中,诉讼标的具有同一性,法院只能合一审理和判决,当事人只能一同起诉或应诉,否则当事人将不适格;所以在起诉或应诉时,如果有部分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就需要追加当事人。

当事人的追加,可以由法院依职权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根据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根据《民诉意见》,如果在起诉时法院发现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应当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但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被追加的被告,如果不愿参加诉讼的,法院一般可以对其缺席判决;但对符合拘传条件的被告,则可以通过拘传强制其到庭参加诉讼。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相关内容,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和普通的双方当事人是享有同样的诉讼权利义务的,是可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上诉的。要是你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不妨向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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